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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準則最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會計理念的轉變:由收入費用觀到資產負債觀。筆者試圖從幾個方面闡述新會計準則的資產負債觀,進而提出在新形勢下企業如何盡快融入到這種變化中,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關鍵詞】 會計準則; 資產負債觀; 所得稅會計
一、資產負債觀的基本概念
(一)資產負債觀的定義
資產負債觀是指以資產、負債的概念為基礎和核心,定義利潤及其構成要素,企業中所有存量的變動是其增加經營活動成果的最好且惟一的證據。它把會計看成一種計量資產和負債的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定期和經常地估價來計量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乃至整個企業的價值,因此認為企業凈資產的保持和增值是衡量企業的主要指標,并通過資產負債表加以反映,損益表的確定僅是計價過程的一個副產品。資產負債觀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強調全面收益,收益由凈資產的期初期末余額之差產生。
資產負債觀認為收益的本質是某期間凈資產的增加,不考慮交易或非交易,只要引起凈資產變動就確認收益(所有者的投資及對其分配利潤除外)。它不主張采用歷史成本,要求資產和負債采用現行價值或公允價值來計量,強調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應當著眼于資產和負債的定義、確認和計量。資產負債觀為經濟實質提供了最有力的概述,是準則制定過程中最合適的基礎。
(二)資產負債觀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的應用
在FASB和IASC中都把“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資產特征(或“未來經濟利益流出”的負債特征)作為資產(或負債)的原始確認和決算確認的依據,那些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事項則不作為資產和負債進行確認;另外不僅將部分存量的公允價值計入資產負債表,還將不能視作已實現的收益,或計入所有者權益部分,或作為其他全面收益項目計入全面收益表之中,待該收益實現時再將其轉入利潤表。
具體體現在:IAS39將金融資產分為買賣目的的金融資產、到期持有投資、貸款或應收債權、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四個類別。對買賣目的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當有可靠和可計量的公允價值時,用公允價值進行計價。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發生期間的利潤或所有者權益中。在選擇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理方法時,規定存量的計價差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三)資產負債觀在我國的應用
在我國,資產負債觀典型的體現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對于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于所得稅的核算方法,既有應付稅款法,又有納稅影響會計法,但不論哪種方法,都是收入費用觀的具體體現。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則統一規定:對于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取得資產和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存在差異的,應當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資產負債觀在所得稅會計中的具體表現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理論基礎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方面貫徹了資產、負債的界定,體現了資產負債觀的涵義。從資產負債角度考慮,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某項資產在持續持有及最終處置的一定期間內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總額,而其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該期間內按照稅法規定就該項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總額。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的,說明該項資產于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產生可抵減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減少未來期間以應交所得稅的方式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反之,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的,兩者之間的差額會增加企業與未來期間應納所得額,對企業形成經濟利益流出的義務,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由此可以看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加注重交易和事項的實質,關注交易和事項的發生引起資產或負債的變化,強調必須嚴格按照資產及負債的定義反映有關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
(二)暫時性差異的理解
所得稅會計準則引入計稅基礎來計量會計與稅收背離的差異,使得暫時性差異比收益表債務法下的時間性差異范圍更加寬泛。這是因為,時間性差異反映企業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額,而利潤雖然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暫時性差異反映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而資產和負債構成所有者權益的全部。因此,引入計稅基礎,可以計量會計與稅收背離的所有差異。即:暫時性差異=所有時間性差異+其他暫時性差異(其他直接計入資本公積或企業合并的交易和事項產生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