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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對行政系統財務管理的影響及措施


  【摘要】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對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對行政系統單位財務管理模式和會計核算程序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暴露出諸多不足。筆者就此提出應對措施,以期使這一改革能順利推進。
  
  按中央司法部和財政廳的統一安排、部署,從2006年1月1日起,廣東省全省行政系統單位開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到目前為止,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已一年多,經過這段時間的操作,筆者認為,在全省行政系統單位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有其重要意義:其一,改革實現了財政資金的集中管理和統籌使用,增強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其二,改革簡化了財政資金撥付、周轉環節,解決了過去財政資金層層撥付多環節滯留、甚至非法挪用的問題,提高了資金的撥付、使用效率;其三,改革使財政資金的運作更加公開、透明、規范,實現了財政資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有效地預防了腐敗行為。
  
  一、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對行政系統單位財務管理的影響
  
  (一)預算資金的撥付方式和程序發生了變化,削弱了行政系統單位資金的調度權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預算資金的劃撥方式發生了變化,資金不再直接劃撥給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上的原存款由一個“額度”來代替,只是在委托代理銀行開設零余額賬戶(賬戶上的資金余額為零)。改變了原來的財務報賬方式。原來的費用報銷是通過財務部門直接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各預算單位報銷費用必須在經過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額度內列支。資金由預算到支出,由財政部門全過程監督與控制,資金的使用必須定時根據預算提前向財政部門申報用款計劃,待計劃審核批準后方可用款,在具體用款時,預算單位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經財政部門確認后,由代理銀行直接劃撥資金到收款人賬戶,可見,資金的使用不再像過去那樣有靈活性,削弱了單位對資金的調度權。
  
  (二)財政資金運轉的透明度增強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財政部門及銀行能夠運用信息網絡系統全過程監控預算單位財政資金的支付活動,對預算單位支付的每一筆資金的金額、付款科目、付款用途、付款賬戶、收款人、收款賬戶、交易時間、付款人賬戶余額等要素都可以進行實時監控,極大地提高了財政資金運轉的透明度,有效地預防了腐敗行為。
  
  (三)加大了會計核算的復雜性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財政資金撥付程序、支付方式、賬戶設置的變化,尤其是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嚴格區分、單獨設賬核算,加大了行政系統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復雜性。
  
  (四)部門預算編制要求更高,預算執行更加嚴格,強化了部門預算
  國庫集中支付按“有預算才能有支出”的原則對部門預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預算編制不全,用款項目及數額的漏報、少報,有可能造成單位必須開支的費用無法報銷或資金閑置,只有細化預算內容,才能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保證預算單位各項開支的日常需要。
  
  二、在行政系統單位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存在的不足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雖然行政系統單位的資金使用權、財務管理權和會計主體未改變,但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和流轉方向的變化引起了行政系統單位財務管理模式和會計核算程序等一系列內容的改變。在應對和適應這些改變的過程中,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還存在有許多不足之處。
  
  (一)人員素質低,單位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行政系統單位所在地人民銀行國庫機構、委托代理銀行的人員配置、人員素質不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加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單位財務管理基礎薄弱,硬件配備不完善,財會人員對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制度認識、掌握不夠熟悉,沒有實際操作經驗,與人民銀行國庫機構,具體開戶代理銀行缺乏溝通。
  
  (二)零余額賬戶的管理及使用不夠規范
  目前,行政系統單位的財政支出大部分為預算內財政支出,大多都采用授權支出方式進行,都通過“零余額賬戶”核算,在支出過程中存在現金提取保管、代理銀行墊付其他項目、資金要歸墊核算的問題。
  
  (三)預算編制依據不足
  行政系統單位雖已經建立了部門預算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各單位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各地的消費水平、物價水平有差異,而各單位預算的編制仍未擺脫“基數法”,使預算定額和支出標準缺乏保證和科學依據,當然,編制出來的部門預算金額也就不夠準確,比如:按經濟支出分類編制預算中“招待費”、“水電費”、“其他費用”支出項目,其編制金額和支出標準就難以準確地把握。
  
  (四)財務管理制度建設滯后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行政系統單位的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模式和具體方法及銀行賬戶管理等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原在執行、使用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不適應行政系統單位的發展現狀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
  
  三、行政系統單位應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采取的措施
  
  (一)人民銀行國庫機構、委托代理銀行和行政系統單位財會人員要加強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各項內容的學習,掌握新的理財知識,理財技巧,同時轉變理財觀念,加強與各業務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創建良好的理財環境。
  (二)完善,合理配備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硬件設施,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提高改革科技含量,建立國庫集中支付信息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現從“會計電算化”向“會計信息化”的過度。
  (三)加強對改革進程的調查研究。結合各自單位實際,建立全面、科學的財務分析和財務預測系統;同時合理運用預算方法,提高編制部門預算的準確性、科學性,做到編制依據充足、可靠。
  (四)重視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的績效評價工作,優化預算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建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收付改革,推進國庫集中支出改革向縱深方向發展,需要盡快修訂和完善相關的財政、國庫管理、財務管理制度,以明確財政、人民銀行、代理銀行、資金使用單位等職能部門的權利、義務和職責、權限,確保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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