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企業財務通則》的發布,適應了現階段的經濟環境,與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是一致的。筆者認為,這些一致性主要體現在:投資者的多種出資形式、職工激勵制度、財政性資金的處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規定以及維護企業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等五方面。
我國市場經濟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基本建立了企業出資人制度和新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制已成為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組織形式。國有資產、會計、稅務等方面的相關制度日趨健全,企業資產與財務區分管理。同時,《公司法》要求企業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在這一背景下,財政部依據《公司法》、《企業法》、《會計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于2006年12月發布了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全文共10章、78條。結合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財務監督等六大財務管理要素,對財務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了規范。
“新通則”改變了以前“大兼容”的做法(如涵蓋會計確認與會計計量、稅務處理等內容),成為一個純粹地道的企業財務規范。在財務管理要素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的規范中,“新準則”作了如下要求:企業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以現金流為核心,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經營者擬訂和編制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財務預算,投資者對其進行審議批準;注重成本控制、財務控制、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設置財務預警標準,進行實時的財務評價。
“新通則”的主要特點是它與2006年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新修訂的《公司法》密切結合,體現了相關法規和制度的一致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投資者的多種出資形式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企業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者接受其他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其他的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評估行為,可以參照執行。由于投資者對企業出資形式的多樣化,“新通則”第14條規定,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這一規定與《公司法》是一致的。
二、職工激勵制度
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的規定,因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辦法而回購股份的,回購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所需資金應當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股東大會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之日與股份回購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應當于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時,將預計的回購支出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作出預留,對預留的利潤不得進行分配。公司回購股份時,應當將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同時按回購支出數額將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轉入資本公積金。
“新通則”與《公司法》一致,第41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薪酬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第52條明確了“職工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原則,規范了企業即期獎勵和股權激勵行為。即期獎勵,“新通則”規定通過調整內部分配制度來解決,或者作為提成而列入管理費用。股權激勵,與《公司法》的規定相一致,“新通則”第50條第4款要求“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對職工進行股權激勵以換取其提供的服務,其支出應在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第5條和第6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因此,上市公司以回購股份形式獎勵本企業職工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預留回購股份所需的利潤部分;其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應作為庫存股處理,同時進行備查登記;在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期間(即“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所授予職工的期權等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職工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
三、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如果政府補助作為企業本期利潤進行會計處理,就可能會把財政撥款給股東分紅,這就違背了財政扶持企業發展的初衷,新會計準則的“分期計入、分期扣除”原則成為處理這部分資金的基本方法。因此,“新通則”根據現階段國家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第20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并非均可作為企業本期利潤核算,而是要區分各種情況進行處理: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這五種方式基本涵蓋了目前我國財政支持企業的各種類別,有效地保護了政府作為股東的權益。
這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基本一致,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的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如果是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應先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才能計入當期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企業相應的股權,雙方是投資與被投資的關系,企業應向政府分配利潤。因此,“新通則”第50條第4款規定,“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同時,“新通則”要求,在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時,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者分配。
四、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規定
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由此看來,新公司法已取消了公益金制度。“新通則”相應地也刪除了關于提取公益金的規定,第43條規定,企業應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取消了按工資總額14%提取職工福利費的做法。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應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政策結轉處理。企業原來按規定在應付福利費列支的醫藥費或者醫療保險費等項目,應在國家規定標準內列支于成本費用中。
五、維護企業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新通則”第8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對于集團內部,調整內部財務體制,統一企業集團的財務政策,實施整個集團的發展戰略;對于集團外部,要統一歸口主管財政機關的管理。國家通過“新通則”對企業的財務制度提供指引,強化企業財務管理要素管理的作用。而企業根據“新通則”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新通則”第47條規定,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全部屬于企業。這項規定說明履行本企業職務行為,利用企業的名義對外開展的業務都是企業履行行為,或者利用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都是企業的行為,可以減少企業被掏空的現象。
“新通則”順應產權制度改革,界定了國家、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財務管理職權與責任,促進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從企業財務決策、財務控制、財務激勵和財務監督四方面完善企業財務運行機制,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從以上五點可以看出:
第一,“新通則”中涉及的很多財務規定與《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證監會的相關條例等法律法規銜接、趨同。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參照執行“新通則”的非國有企業,都會有共同的財務語言和財務環境。
第二,“新通則”的頒布和實施,將會使國家利益得以保護,有利于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未上市的國有企業、大型企業集團構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影響深遠。
第三,“新通則”中企業研發費用的提取、國有土地使用、股權激勵等規定會使上市公司價值重估。但很多財務規定在《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證監會的相關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所列示。因此,“新通則”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不會很大,這有利于上市公司在2007年的起用階段,平穩過渡一些財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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