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對所得稅會計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期末需要比較資產負債表上按會計準則確定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確定的計稅基礎,如果兩者之間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分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因此,準確理解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含義,對正確進行所得說的會計核算十分重要。
一、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
(一)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期末的賬面價值是按照“原始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確認。
(二)無形資產。通過購入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會計上初始確認的方法與稅法相同,按照歷史成本確認。
企業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會計上將研究階段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將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后的開發支出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成本,而稅法上則將無形資產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發生的全部支出在稅前扣除。
(三)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如果期末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會計上可提取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形成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期末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按公允價值列示,而計稅基礎仍然是歷史成本,也會形成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計稅基礎是歷史成本。如果公允價值大于歷史成本,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反之,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五)長期股權投資。
(六)提取資產減值準備。應收賬款、貸款、其他應收款、存貨、持有至到期投資等發生減值,會計上可提取減值準備,形成期末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七)彌補虧損。
(八)其他項目。
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可能存在差異的負債主要包括:
(一)交易性金融負債。
(二)預計負債。
(三)稅法規定應計入納稅所得的預收賬款。
三、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暫時性差異
(一)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二)接受捐贈。
四、所得會計核算的綜合實例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4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