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6月國家糧食局商財政部制定并下發的《關于糧油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目前全國各省市糧食財務掛賬清理認定工作基本接近尾聲,《規定》的出臺對規范1992年以來糧食財務掛賬會計核算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筆者結合我區糧食財務掛賬清理認定工作,談一談財務掛賬的會計核算。
一、企業的賬務調整及會計科目應用
(一)1998年5月31日以前形成的糧食財務掛賬的核算。1998年5月31日以前國有糧食企業經歷了兩次全國性糧食財務掛賬清理。糧食主管部門對這兩次財務掛賬清理沒有統一的會計核算辦法,掛賬基本堆積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以及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科目中。1992年3月31日以前糧食財務掛賬全國大部分省區已消化處理完畢,不存在調整賬務問題,對沒有消化處理完的省區可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1992年3月3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發生的糧食財務掛賬,企業應根據1999年財政部、審計署等六部委《關于核復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及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的核定數調賬。
(二)1998年6月1日至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前發生的糧食財務掛賬的核算。我區自2004年11月底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10月末新發生的虧損,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審計,共計清理審計虧損38.27億元,其中,政策性糧食虧損26.9億元,剝離上劃15.63億元,但尚有政策性糧食虧損11.27億元為占用農發行貸款未能剝離上劃;經營性虧損11.37億元。
根據財政、審計、糧食、農發行等四部門認定的清理審計掛賬表所列項目及數據,企業可作如下會計分錄:
(三)企業依據已認定的政策性財務虧損掛賬占用農發行貸款剝離上劃批復文件,從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取得支票或銀行劃款進賬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會計核算
(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所在地農業發展銀行開設“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專戶”,與農發行簽訂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貸款合同,并根據《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貸款合同》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借據》作會計分錄:
(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等部門《關于政策性財務虧損掛賬占用農發行貸款剝離上劃批復》給企業撥付政策性財務掛賬款,同時依據企業“收據”及支票存根或銀行劃款回執單,作如下會計分錄,在“政策性財務掛賬”科目下應增設三級細目。
(三)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特種轉賬貸方憑證》分別登記核算中央財政撥補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利息和地方財政撥補1998年6月1日以后至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前發生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利息。會計分錄為: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報表管理
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匯總所轄糧食購銷企業會計報表,以真實反映企業糧食財務掛賬剝離上劃后的財務狀況。對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應單獨編制會計分錄,設立賬簿、臺賬,編制會計報表(與行政部門經費報表分開),全面反映政策性財務掛賬占用農發行貸款的利息、本金歸還、結存情況,并定期與同級財政和銀行部門對賬。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6年12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