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收入分配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2008年全國兩會期間,“收入差距過大、貧富分化”問題再次引起高度關注。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收入分配列入六大民生問題之一,推動科學發展,縮小居民收入差距,是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
一、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判斷
(一)個人之間的差距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國際上通常用基尼系數來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程度,基尼系數是反映居民整體收入差距的一個重要指標,它的經濟含義是指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實際的基尼系數介于0和1之間,一般認為基尼系數小于0.2為高度平均;0.2~0.3為比較平均;0.3~0.4為較為合理;0.4~0.5為差距偏大;0.5以上為差距懸殊,0.4為貧富差距的警戒線。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資料計算,我國居民基尼系數在改革之初的1979年為0.33,2000年上升為0.417,2007年則為0.48,超出了國際警戒線,從我國收入分配的整體態勢來看,改革開放以來居民收入差距基本上表現為不斷擴大的趨勢。
根據世界銀行《世界發展報告2006》提供的127個國家近年來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的指標表明,基尼系數低于中國的國家有94個,高于中國的國家只有29個,其中27個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國家,亞洲只有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兩個國家高于中國。這種狀況說明,中國的基尼系數高于所有發達國家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也高于中國的歷史高點。
(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
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重要原因。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 78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4 140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之比(以農村居民為1)為3.3:1.另據國家統計局對10萬城鄉住戶的調查,以20%的高收入戶與20%的低收入戶人均收入比較,2006年城鄉加權平均收入差距為5.6倍,若按全社會計算,以城鎮中20%的高收入戶與農村中20%低收入戶比較,則收入差距大約為15倍。
(三)行業收入差距
改革開放以來,行業工資差距正以較快的速度擴大。按照《中國統計年鑒》對國民經濟行業的分組,1995年收入最高是航空運輸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2 686元,收入最低的是農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3 277元,收入最高值和最低值的比值為3.87;2006年收入最高的是證券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6 705元,收入最低的行業是林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 220元,收入最高值與最低值的比值為10.55.壟斷行業占有的是國家資源,享有的是國家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所獲得的壟斷利潤和特許經營所得本該通過稅收上繳給國家,但由于目前的市場和分配雙重機制的不健全而造成行業差距擴大。據有關部門測算,在我國行業收入差距中,有20%是由壟斷行業帶來的。隨著絕對收入的提高,行業間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
(四)國內不同地區居民收入差距擴大
由于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快于中部地區,地區之間的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呈擴大趨勢。但近年來,由于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實施,地區差距擴大的趨勢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依然很大,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國最高(上海23 622.73元)和最低(新疆10 313.44元)的省份之間的人均收入差距是2.29倍。同一時期農村人均純收入最高(上海9 138.6元)和最低(貴州1 984.6元)的省份之間差距已擴大到4.6倍。
日益擴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將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危害民生。要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正視目前的收入差距。導致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場機制不完善所致,也有政府調節不力的原因,消除社會收入分配不公,防止個人收入差距的過度擴大,需要政府采取多方面的措施,稅收是其中的重要調節手段。
二、稅收政策調控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問題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過大主要是通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在初次分配領域,市場機制對收入分配起主要作用,在這一領域,稅收的調節作用是有限的。在再分配領域,政府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主要是通過對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財產的調節,對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條件保障,即對已經產生的結果不公平進行盡可能的調節,在這一領域,調節手段主要是稅收及社會保障制度。但目前來說,稅收政策對調控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力度還遠遠不夠。
(一)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缺陷
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是最典型的具有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稅種。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種,應該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從客觀上看,累進制的個人所得稅要求納稅人按負擔能力納稅,高收入者按較高稅率納稅,縮小了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別,這是對市場分配結果的一種矯正。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征收制度,同時在免征額和稅率設計等方面還存在著問題,并且由于征管和信息化水平的限制,對各類來源不同的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相同應稅所得則不區分納稅主體的納稅能力,結果不僅再分配功能弱化,甚至有強化收入不均等的趨勢,使得本該成為納稅主力的高收入階層卻往往成為漏稅逃稅大戶,而不該納稅甚至應該成為政府補貼對象的中低收入階層卻成為了納稅的主力。據統計,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中,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成為納稅主體,納稅額占稅收總額的65%以上,而本該成為納稅主體的高收入者的納稅額占稅收總額的30%左右,在美國10%的最高收入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在80%以上。我國的這種稅制設計,在相當程度上弱化了稅收本應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現行稅制結構不合理
在稅收體系中,以收入水平、財產存量為基礎的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對分配的調控力度最大。但在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及房地產稅等財產稅稅制尚不完善,它們占稅收總額的比重還相當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為7%,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如美國45%,英國40%,丹麥53%的水平。房地產稅等財產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僅為1.26%,低于美國12%的比重;另外,消費稅也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在個人收入的使用環節,通過特別消費稅,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稅,實質上也是對高收入者的征稅。2006年4月,財政部對消費稅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將一些奢侈品納入征稅范圍,然而,由于受到開征目的和征收范圍的影響,仍有一些高檔消費行為及產品未納入征稅范圍;在個人收入的轉讓環節,通過遺產稅和贈與稅,可減少因財產在代際間的轉移而造成的收入差距,但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及贈與稅;社會保障方面,資金來源采取的是收費的形式,沒有開征專門的社會保障稅,相應的稅收激勵明顯不足。
三、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稅收政策調整
調控居民收入分配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如何進一步調整稅收政策,使其更好地發揮調節作用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為強化稅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應確立個人所得稅為主體,其它稅種為補充的個人收入稅收調控體系。
(一)完善個人所得稅
2008年3月兩會期間,國家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指出:我國應從幾個方面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增強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一是研究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進一步規范稅率級距和稅負水平,適當降低低收入段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二是加強對高收入者稅收征管;三是加快個人信息系統和個人征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點是使其累進性真正發揮出來。綜合所得稅制比分類所得稅制在縮小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更大,在條件成熟時要實現由分類向綜合所得稅制的轉化。為消除目前主要是工薪階層納稅的狀況,可逐步擴大費用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或免征額。在提高免征額后,還可以適度調整稅率級距,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對低收入者免稅、對高收入者重稅;針對征管上存在的問題,應加快信息化步伐,逐步擴大自行納稅申報人員的范圍和地區范圍,對高收入者實行雙向控管。在實踐中,可借鑒美國的稅收政策,美國有完整的稅收配套政策,對低收入的群體規定了許多充分的稅收減免政策,從撫養孩子費用、房租,到購買房屋貸款利息等,都可以作為抵稅的項目。另外,還可以學習新加坡政府的經驗,實施財政盈余通過稅收減免最終返還給納稅人,減免銀行利息稅等政策。
(二)深化消費稅改革
完善消費稅政策,應根據消費結構不斷升級的需要,在2006年4月消費稅改革的基礎上,對現行稅目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增加對高收入者奢侈消費行為的征稅,適當增設新稅目,對某些超越大眾生活水平的高消費項目或服務,如高檔別墅、高檔電子設備、私人飛機、高價娛樂、名貴寵物等商品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征收特別消費稅;對生活必需品適用低稅率或免稅,通過稅收政策降低大眾化的消費品價格,從而降低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
(三)完善財產稅體系
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遺產稅是世界各國普遍課征的稅種,遺產稅可以平均社會財富,增加財政收入。各國在征收遺產稅的同時,都開征贈與稅作為遺產稅的補充。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目前居民收入差距和財產分配差距都達到了較大的空間,高收入群體的財產已積聚到相當可觀的規模,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完善遺產稅和贈與稅征收體制,對收入和財產的轉讓環節進行必要的調節。同時開征物業稅,物業稅是財產稅體系的一個重要稅種,其開征將彌補我國財產保有環節的稅收缺失,通過設置較寬的減免稅范圍,使包括農村在內的大多數居住用房不必承擔物業稅,以達到對擁有房產較多的高收入群體的財產和收入進行有效調節。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惠及城市和鄉村的低保、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是解決收入分配結果不公平的有效舉措。開征社保稅,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稅制,可為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提供強有力的手段。
(五)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對非正常高收入群體的監管
目前,我國市場不規范,監管不力,壟斷收入和非正常收入比較突出,要積極推行存款實名制、個人收入信息報告制、個人財產評估制,限制非法收入,逐步實現個人財產透明化,使納稅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同時,要加強稅收征管力度,重點打擊高收入者偷稅、漏稅、逃稅的行為,確保稅收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十一五”規劃建議指出,“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規范個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綜觀之,縮小居民收入差距,調整優化稅制結構,要體現對低收入者免稅,對中等收入者輕稅,對高收入者重稅的原則,充分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從而有利于社會安定,使國民經濟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