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前瞻性動態撥備監管制度,借鑒國際銀行監管新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建立了以動態資本、動態撥備、杠桿率和流動性四項監管工具為核心的審慎監管框架。
推動會計準則與監管規則的有效協調,積極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及時協調解決準則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并積極參與國際銀行監管界對國際會計準則改革的討論,推動國際會計準則改革應充分考慮銀行監管者的意見,促進會計準則朝著有助于維護金融穩定的方向發展。在銀行業執行國際監管新標準過程中,還需不斷協調會計準則與監管標準的差異,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
探索財務監管與風險監管的有機結合。由于銀行財務監管和風險監管存在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和體制上、操作上的實際隔離,導致銀行財務監管對風險監管的基礎性作用尚不明顯。理論和實踐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幾乎所有的風險指標都來自會計數據,會計信息的科學性、規范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是風險監管的基礎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