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現有企業集團,下屬各子公司存在投資性房地產,但是有的采用成本計量,有的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海外公司),集團現在的政策是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
1.請問能否在集團合并報表中,調整集團會計政策,同時披露兩種后續計量方式的投資性房地產。
2007年4月30日,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要求,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這對于企業集團是否適用?2.如果做合并報表必須采用一種政策,那么是不是海外公司的單戶報表必須按照集團會計政策調整?答:同一會計主體對其所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只能使用一種計量模式,這一原則對企業集團也是適用的。我們需要考慮的是在集團所有的投資性房地產中,可以使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海外投資性房地產所占的比重有多大。一般原則是在集團合并報表中盡可能采用多數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作為集團統一的計量模式。尤其是《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已經放寬了可以使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條件,甚至允許在某些例外情況下,當總體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時,對個別無法取得公允價值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直至處置,并假設無殘值。
因此,集團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考慮合并報表上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何種后續計量模型。單戶報表應當不用調整。合并報表需要統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