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突出了工會工作特色,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作為核算重點
為配合“組織起來,切實維權”工作方針的落實,此次制度修改中突出了對重點工作資金投入的反映,設置了“維權支出”核算科目,集中反映各級工會組建、維權的資金投入情況。對基層工會組建、困難職工幫扶、就業培訓教育、法律援助服務、勞動爭議調處、勞動安全保護等有了統一明確的核算口徑和支出渠道。通過“維權支出”,可以反映工會圍繞大局、配合黨政工作的投入情況和為職工服務的力度,有利于政府、職工群眾和社會加深對工會的了解并給予大力支持。
二、順應國家財政預算改革的形勢,體現全面預算管理的要求
1.新制度根據《工會法》和《工會章程》的規定,將工會經費的五項來源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將原在“代管經費”中核算的政府補助項目,全部納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核算,為配合財政國庫支付制度改革,補充了財政“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和“財政返還額度”等科目,增加了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核算的相關內容。新制度明確了“政府補助收入”與“代管經費”的核算內容,把原來游離于預算之外的政府補助項目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現財政資金收支兩條線,使工會預算內容更加合法、合規、完整、準確。同時,新《工會會計制度》新增了核算政府補助資金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和“財政應返還額度”等科目,明確了財政對工會的補助資金全部納入工會預算收支范圍,這樣既符合全面預算管理的要求,使工會組織的經費收支全貌得以反映,又有利于審查監督與控制。
2.突出反映對工會重點工作的資金投入情況,為工會職能履行提供評價基礎
工會“十四大”以來,根據勞動關系出現的新特點,全國總工會提出了“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總體思路,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的社會職能進一步突顯。為適應新時期工會工作的新要求,新制度增設了“維權支出”科目,全面反映工會維護職工權益、幫扶困難職工、就業培訓、法律援助、勞動爭議調處、勞動安全保護重點工作的資金投入情況。“業務支出”科目集中反映工會自身建設、組織發展、業務交流、干部培訓等內容。“資本支出”科目歸集核算應由同級政府或行政解決的房屋購建和修繕、各類設備及大型工具的購置等經濟活動。而工會組織的人員和辦公等經常性費用歸入“行政支出”科目核算。新制度的上述變化,使各項支出反映全面、層次分明、結構合理,有利于各級工會財務部門準確把握工會經費的使用方向,保障工會重點工作的資金需要,有利于工會組織的決策者分析、調整并優化支出結構,有利于社會各界和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了解工會各項工作、監督工會經費的使用。
3.增強會計報表體系的科學性
會計報表是反映資金狀況、收支業務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是使用者和決策者關注的內容。新制度改革了會計報表的種類及報表指標體系,新的會計報表體系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兩張主表,以及“往來款項明細表”和“經費收繳情況表”兩張附表。突出的變化是資產負債表不再反映收支類會計要素,而增加收入支出表來反映一定時期的工會經費收支過程,將收支結余計入資產負債表的凈資產科目;兩張附表反映工會財務工作的現實需要,充實了主表難以反映或無法反映的核算內容。新會計制度為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證,必將促進工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全面提高。
三、規范和統一了相關業務的核算標準
新制度的第三個特點就是規范和統一了相關業務的核算標準,尤其是在財政劃撥款等方面,制度體現了“專款專用、全面預算、嚴格使用”的原則。
國家劃撥款項是工會資金的重要來源,《工會法》規定政府對工會的補助是工會組織五項經費來源之一。多年來,國家財政和各級地方政府對工會工作給予了大力支持,使工會組織能夠較好地配合政府,服務大局,為職工辦實事、辦好事,切實履行好教育、引導、維護、服務的職責。
在會計核算方面,原制度對政府給予工會的補助是否列入工會收入科目,沒有嚴格的限定,工會組織收到財政資金,可以列入“政府或行政補助收入”,也可以列入“代管經費”,縣以上工會收到財政撥給的工會離退休費、療養事業補助費、勞模會議費;基層工會收到行政撥給工會的勞動競賽費等,列入“代管經費”,即“工會代管的不屬于本單位收入的大宗經費”都進了代管。這樣規定,從核算角度,雖然便于資金的專項使用,收到多少錢,花多少錢,一目了然,但沒有納入到工會總收入的范圍,預決算中不能全面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新制度設置了兩個一級科目,即“政府補助收入”和“行政補助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核算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工會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包括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和生活補貼,幫扶資金,送溫暖經費,療養事業補助,勞模補助,基建、維修及大型活動補助等,這個科目主要是縣以上工會使用。“行政補助收入”核算工會取得的所在單位行政方面按照《工會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包括工會收到行政撥付的勞動競賽經費、工會開展活動的補助費用等。這樣一來,不僅工會收入的內容完整、清晰,也有利于國家財政、審計部門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