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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項目的財稅處理

BT模式的一般定義為“建設—— —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隨著國家對政府融資平臺的控制,運用BT模式運作的公司越來越多,其中包括不少上市公司,一方面公司參與政府項目運作,增厚業績,另一方面也減輕政府財政資金的壓力,這一模式的運用將越來越廣。
   BT模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主要運作主體及模式為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企業),BT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項目完工后移交給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回購資金(含占用資金的投資回報)。
  
  財會處理中的疑惑
   中國證監會會計部規定:項目公司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建造期間,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 —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長期應收款;項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的,應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長期應收款。其中,長期應收款應采用攤余成本計量并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在長期應收款存續期間內一般保持不變。
   上述規定比較明確,即如果項目方提供建造服務的作為建造合同確認收入,未提供的建造合同服務的按投資額作為金融資產,按實際利率法攤銷確認收入。在會計科目設置上,需增設“長期應收款”“工程施工”等科目,按回購款折現后計算出實際利率,按投資額具體計算應計入本期利息收入。
   但目前,在實務具體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確認收入的起點,即在回購期開始確認還是建設期就開始確認的問題。如果從會計穩健性角度,應在回購期開始確認較妥,如從金融資產角度考慮,投資建設期開始確認似乎也有依據,因為已開始投資,在回購款上已可以確認相關的利息收入。從目前上市公司公開公告的年度報告上看,兩種作法均有。
   第二,BT項目合同不僅僅為建筑工程,還包括自有產品、安裝、系統集成、軟件等業務,是否按相關準則規定確認收入,還是該BT業務不作為上述解答中規定的BT業務,尚未有明確規定涉及。
  
  所得稅處理的關鍵問題
   目前對BT業務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尚未有明確規定,資產的稅務處理,一般而言采用直線法攤銷,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等。對BT業務在所得稅上如何定性,是一個關鍵問題。筆者認為,可以有如下兩種理解:第一,長期應收款應作為一項資產,回購款作為收入,類似分期收款轉讓一項資產,長期應收款作為資產按直線法攤銷,而收入確認如果參照分期收款有關規定,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在會計處理時已按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收入,在分包業務中實際上會計科目上按實際利率法上計算的收入,包含是二部分內容,一是投資額的利息收入,二是回購基價與實際外包工程投資成本的差價。
   如果按上述會計稅務處理,會造成會計上確認的收入與稅法上有一定的時間性差異,在建設期及回購期均作納稅調整,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會增加較大的工作量。
   第二,將長期應收款作為一項金融債權,直接以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納稅,無需作納 稅調整,那是否有相關依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在利息收入確認中講到,對于企業持有到期的長期債券,新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計算確定,考慮到實際利率法的處理結果與現行稅法規定的名義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異較小,且能夠反映有關資產的真實報酬率,所以稅法也認同企業采用實際利率法來確認利息收入的金額。應該說,適用指南為企業所得稅實際條例起草小組編寫,實務中應有一定的效力,如果按此規定處理,可以減輕企業的工作量,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無需作納稅調整,但同時在分包中財務上確認的收入實際包含了工程款的差價,似乎與金融債權的利息收入不太相符。
  
  營業稅處理尚未明確
   因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類業務未明確出文明確,部分省市(如重慶市、湖南省、廣東惠州市等)已出臺相關規定,規定不盡相同,現主要就營業額、適用稅目、稅率、納稅義務時間等要素進行分析。
   對于適用的稅目、稅率和營業額,重慶市于2008年發布《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融資方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應全額交納建筑業營業稅,并全額開具建安發票。即稅目為建筑業,營業額為向政府收到所有回購價款,至于是否可以抵扣分包方繳納的營業稅,文件不是太明確,但從稅法原理上既然認定為總承包方,應是可以抵扣的,稅率為3%。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則于2011年8月發布《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BT方式建設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規定:以投融人名義立項的,應作為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營業額為全部回購款,稅率為5%;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的,如投資方與施工方為同一家,則按建筑業征稅,營業額為回購價款,稅率為3%,施工環節不再征稅。如投資方與施工方不為同一家,仍按建筑業征稅,營業額為回購價款扣除分包額征稅,稅率為3%。該規定與重慶市規定主要區別為按立項人的不同分不同稅目征稅,對分包方營業稅明確規定可以抵扣。
   廣東惠州地方稅務局于2009年發文BT項目營業稅相關問題,基本上同湖南省規定中以項目為主名義立項的征稅規定。
   對于納稅義務時間,上述三地的規定基本一致,主要意思為按BT合同約定的分次付款時間。
   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建設方(或投資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建筑工程實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綜上所述,雖然部分省市出臺了BT業務營業稅征稅的相關規定,但也僅針對以BT項目為建筑工程的合同。但從目前實務來看,BT合同部分涉及產品、安裝、系統集成、軟件等業務,在與政府簽訂合同時也作為BT合同簽訂,這種業務如何定性、如何計繳營業稅、是否作為混合銷售計征增值稅等問題還待明確。
   部分省市對BT業務尚未有明確規定,使實務操作無法可依,所以存在稅務局內部對某項業務作為銷售不動產還是總分包內部不同意見的情況,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相關規定,規范BT業務營業稅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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