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促進科技進步、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我國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出臺了相應管理辦法,明確限制條件和資格,使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現行研發機構的優惠政策。同時,為消除對國產設備的政策歧視,對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為規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制定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這是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執行到期后的再次延續。
一、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沿革
在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方面,根據《增值稅條例》第15條的規定,“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待遇。退稅主要經歷以下階段:
(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國產設備全部退稅。為適應改革開放需要,最初為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給予退稅政策,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推開后,為規范稅制,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對進口設備免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二)只適用國內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國稅發[2010]9號文明確,國內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為準),實行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該規定與之前被廢止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不同之處在于,只限定了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可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時間延長。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有關規定制定的《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執行期間為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在該文到期后,根據財稅[2011]88號文制定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延長了優惠期間,執行時間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以下三方面:1.《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2.《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3.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
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研發機構具體包括以下八類:一是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二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三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四是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五是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六是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七是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八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依照有關規定批準或確認的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需要注意的是,不屬于獨立法人的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由總公司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三、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設備范圍
研發機構不是采購所有設備都給予退稅,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享受退稅的設備范圍,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具體包括三大類二十四小類。第一類是實驗環境方面,包括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超凈設備、特殊實驗環境設備、特殊電源光源、清洗循環設備、恒溫設備、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等。第二類是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包括特種泵類、培養設備、微量取樣設備、分離純化濃縮設備、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專用制樣設備、實驗用注射擠出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實驗室專用小器具等。第三類是實驗室專用設備,包括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和部件、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及材料、特殊電子部件、材料科學專用設備、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擬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小型熔煉設備、特殊焊接設備、小型染整紡絲試驗專用設備、電生理設備等。
四、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證時間要求。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申請退稅,逾期不得申報。研發機構所采購設備根據付款比例退稅,凡企業未全額支付所購設備貨款的,按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定應退稅款;未付款部分的相應稅款,待企業實際支付貨款后再予退稅。
(二)退稅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退稅賬戶證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監管期間。已退稅的國產設備,由研發機構專門部門負責登記在冊,加強管理,并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移作他用等行為的,研發機構須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所得稅法規定的辦法計算。
(四)涉稅風險。研發機構以假冒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虛構采購國產設備業務、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國產設備退稅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重復抵扣,研發機構已享受退稅的國產設備,增值稅發票被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加蓋了“已申報退稅”章的,不能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避免重復抵扣涉嫌逃稅被罰。企業對已退稅的發票應注意做好留存備案,以待主管稅務機關檢查。
五、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會計處理
根據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或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或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減免稅規定的民政企業減免增值稅,如果是直接減免的,減免稅款計入當年利潤,如果是先征后退的,則在收到稅款的年度計入利潤。企業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必須注意的是,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應并入企業當年(稅款所屬年度)利潤總額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對先征后退和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返還或退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總額交納企業所得稅。
六、舉例分析
例:成立于1998年的A研發機構是獨立法人, 2011年11月獲批準承擔一項科研項目,2011年12月20日購買培養設備(培養箱、發酵罐)200萬元,增值稅34萬元,價稅合計234萬元,款項通過銀行匯出,在2012年2月20日進行了認證,進項稅34萬元未抵扣。
分析:首先,看該研發中心是否滿足財稅[2011]88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的要求,如果滿足要求,所購買設備可以申請退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申請退稅時,附送:采購國產設備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付款憑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所以,購買培養設備(培養箱、發酵罐)增值稅34萬元可以退稅。
假若研究項目在一年后完工,所采購的培養設備不再使用,對外轉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在監管期內發生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移作他用等行為的,研發機構須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所得稅法規定的辦法計算。X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
2.國家稅務總局:《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
3.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