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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動產擔保融資的困境及對策

摘要:中小企業不動產數量少、規模小,很難取得其他企業的擔保以及與大企業配套等實際情況,使得傳統的融資方式很難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動產擔保融資的出現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新的出路。本文擬對中小企業動產擔保融資方面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應的對策,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中小企業 動產擔保 融資

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究其原因,一是中小企業沒有足夠的可抵押不動產,二是中小企業往往與大企業進行配套,其所擁有的存貨、應收賬款等動產資源的價值遠遠超過其擁有的不動產資源的價值。因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應利用占中小企業資產比重較大的存貨、應收賬款等動產的抵押、質押。此外,我國法律法規為動產質押擔保提供了充分的理論依據,資產管理公司的介入為動產質押擔保提供了實踐上的可操作性,這種擔保方式將從解決貸款擔保難的角度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動產融資制度本身還存在很多尚待完善和改進的地方。

一、中小企業動產融資存在的問題

(一)銀行體系結構不適應動產融資的發展需要

首先,從融資體制上來看,銀行為了保證擔保的有效性,往往需要對其應享有的所擔保財產的權益在登記機構備案,以便明確放款人在擔保物上的優先受償權,同時使潛在第三方了解其在擔保物上的權益,預先避免可能產生的權益沖突。但是,作為登記備案機構的工商局卻只對不動產和小部分的生產設備等物品進行登記,倉單、應收貨款等其他動產不在其管轄范圍內,因此無法完成必須的登記手續,從而導致很多融資計劃不了了之。

其次,從銀行制度和程序來看,我國基層銀行所獲得的授權有限,辦事程序繁雜。中小企業貸款的數目雖然不大,但其銀行貸款程序卻與大企業貸款的辦事程序一樣復雜煩瑣,少則一兩周、多則數月,可能導致錯過商機。因此,部分企業一旦借到款項,寧肯接受罰息也不愿意辦理續借手續,這種處理方法還可省去動產的評估、公證、登記等貸款的繁雜手續并且節省高昂的費用。

再次,銀行開展動產抵質押的內在動力不足。雖然動產抵質押有利于開拓、擴展銀行業務,但是由于其抵押物品價值的不確定性和結束前貸款人可自由處分的特點,貸款風險仍然較大。在目前的信用環境下,銀行并未對此抱有積極的態度,對動產擔保物的確定仍堅持審慎原則。

(二)法律制度和配套制度的不足

首先,動產擔保相關的法律規定幾乎一片空白,企業和銀行往往無法可依。我國缺乏統一的《動產擔保法》,動產擔保融資法律體系龐大,與動產擔保有關的規定在各個法律法規之間不一致,導致動產擔保融資在法律執行上較為混亂,且動產讓與擔保融資形式等部分新的動產擔保形式無法可依。人民銀行曾開展“信貸人權利保護”調研活動,其結果顯示大部分銀行不愿接受動產作為擔保物,或因相關法律的不健全和登記系統的缺失而擱淺。

其次,缺乏權威的機構對知識產權和設備等價值進行評估,阻礙了中小企業順利實行動產融資。資產評估服務機構大多屬于部門壟斷服務行業,或帶有強制指定的評估單位,使其工作具有較多弊端。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價值,設備的折舊率等在評估時也有很大的主觀性,如果評估機構的評估不夠科學,可能夸大其誤差。例如,目前我國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折扣率較高,統計表明我國抵押貸款的抵押折扣率為:土地、房地產為70%,機器設備為50%,其他動產為25%-30%,專用設備為10%,遠遠超過了企業的承受能力。因此,如何建立科學權威的機構來評定這些不動產的價值,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動產融資能否順利開展。

再次,缺乏市場化的動產登記制度和交付機構。在動產登記方面,現有的存貨質押、抵押登記機關達10家之多,往往涉及工商、稅務、機動車等管理部門,且相對分散隔離,登記手續繁瑣,收費昂貴,標準不一致,使得一些必需的登記手續往往不能完成。此外,對動產的登記缺乏公開透明的信息發布系統。在動產交付方面,缺乏專業的倉儲機構,且現有倉儲機構的運作不規范。

(三)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無力進行動產融資

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及集體企業資金不足,營運資金嚴重依賴銀行貸款,企業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較弱;商業信用方面,企業之間存在的“三角債”等問題依然嚴重,造成了惡性循環;企業信譽方面,許多企業目光短淺,貪圖眼前利益。由此可見,我國信用氛圍現狀不容樂觀。

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動產融資的建議

(一)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開展動產融資擔保業務

鼓勵金融企業拓寬融資擔保動產范圍,加大對中小企業擔保動產品種的選擇、擔保物價格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量度和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和實踐。金融機構需要建立嚴密、可行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實施有效的貸后管理,規避債務人惡意逃債的風險,促進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制度在我國的順利推廣。應完善中小企業違約后處理機制,使金融機構能夠準確地預見執行所需的時間和費用,以及處分擔保動產所收回的金額。應下放權限,改變貸款審批過于集中、程序繁雜的運行機制,降低中小企業的信貸成本。通過增加中小企業抵押物的品種,特別是開展動產抵押擔保,促使中小企業盤活包括設備、原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資產。應盡快推廣開展浮動抵押業務,提高企業貸款能力。為防止動產抵押中的信用風險,建議銀行在辦理動產抵押擔保時,可對企業產品的相關權利證書增設權利質押,以提高銀行對企業產品的控制力。

據了解,目前國內金融機構針對中小企業及“三農”融資難問題,在動產擔保方面的創新模式多達上百種。近期來,“黃酒抵押”、“訂單融資”、“知識產權質押”、“未來現金流質押”等多種融資創新不絕于耳。動產擔保制度的建立對金融經濟活動產生了重大意義,直接推動了金融創新,為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開拓了市場,改善了市場結構體系。

(二)完善動產登記制度

1.動產登記方法。登記對于動產抵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國的立法實踐表明,登記是解決不轉移占有的動產擔保制度公示問題的最理想方法。我國現行立法至今仍未建立起一套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制度,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當問題出現時不能使銀行利益受到保護。因此,可按政府主導、央行監管的模式建立統一的動產登記管理中介機構,統一動產審查的原則標準、公示方式、登記程序和手續,并由其發布擔保公示信息,貫徹“一物一權”的原則,建立信息發布平臺和查詢系統,向信貸人提供準確、規范的查詢和檢索服務,通過動產公示,對其做標記并交付留置權,防止多頭重復抵押現象,切實保障信貸人的權利。

首先,未來的動產擔保統一登記制度在立法模式上應承繼現行兼采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的模式,但應縮小適用登記生效主義的動產擔保的范圍。《擔保法》規定登記生效主義適用于交通運輸工具和企業動產的范圍過于寬泛,企業動產擔保不應適用登記生效主義。雖然立法對于某類動產采取登記生效主義而言主要是基于維護社會秩序的考慮,而企業的動產并非交通運輸工具,無法對社會秩序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企業法人處分其動產與自然人處分其財產類似,一般地,屬于民事主體的事務,國家不應要求強制登記予以干預。采取登記生效主義的動產擔保應僅限于交通運輸工具的擔保,除此之外,包括企業動產在內的其他動產擔保均應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因為拋開登記管理功能的考慮,登記對抗主義是較登記生效主義更為適用的一種立法模式。

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應解決減少第三人查閱登記簿帶來麻煩的難題。筆者認為,不妨借鑒我國臺灣地區在該方面的有益嘗試,即通過在設定擔保的動產上烙印、刻記或貼標簽等明示方法,向第三人明示動產擔保權。換言之,在動產抵押登記后,為了使第三人免去查閱登記簿便可知曉某一動產之上是否已設有可以對抗第三人的擔保權,登記機關應授權債權人在標的物上作一些標記,以提醒第三人該項動產設有擔保權,并已經過登記。這種通過烙印或貼標簽等明示方法來對登記的公示功能予以補充的作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第三人查閱登記簿而帶來的不便,為解決上述難題提供了有益思路。

2.動產登記部門。動產擔保的登記部門,可依動產擔保標的物的不同而劃分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和公證機關兩種。具體來講,當動產擔保標的物為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時,登記機關應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這樣有利于國家對這些財產進行管理。而當擔保標的物是其他種類的動產時,應將公證部門作為登記機關。這是由于這些其他種類的動產的擔保登記并非交通運輸工具的登記,與國家管理之間不存在直接關系,其擔保登記的功能主要體現為物權公示。公證機關是國家處理非行政性事務的證明機關,其業務即公證活動為既存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提供具有證據效力的證明,法律賦予其辦理動產擔保登記事務的權力,不會改變其部門性質或過度增加其負擔,從而影響公證職能。

(三)政府采取多種手段支持中小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應根據地方財政的實力,適當安排一定的專項基金,對項目質量高、有發展空間、信譽良好的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持。應參與和支持銀行、擔保機構和有實力的國有大企業為中小企業搭建寬領域、多渠道、多形式的資金供需合作平臺。鼓勵和參與組建市、區擔保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向社會發放政府債券,吸收社會民間閑散資金,鼓勵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入股。用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資金來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允許和放開企業間相互融資,放寬民間借貸的限制。對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銀行和擔保機構給予政策支持和物質獎勵。

同時,鼓勵中小企業開展自救。鼓勵支持中小企業通過集合發債,私募基金、產權交易、民間借貸、風險投資、典當等形式多元化、多渠道融資。加強抵押融資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擴大中小企業對法律法規的了解程度。針對調查中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對動產抵押融資業務不熟悉的現狀,工商部門、銀行等機構應加大動產抵押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力度,廣泛宣傳新頒布的《物權法》、《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等相關內容,積極引導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抵押業務,鼓勵和支持企業與銀行、企業與擔保公司、企業與企業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動產抵押。加強抵押登記機關、銀行和中小企業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形成互通信息、多位互動的“三位一體”的動產抵押登記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加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務。

(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加強信息披露機制建設

加快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引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規范的財務制度,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資信評估體系,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庫。建立銀行、客戶和監管第三方聯網的信息網絡,建立與動產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數據庫,收集擔保動產行情和融資企業的信息,并加大各銀行間的信息共享。實施守信獎勵、失信懲戒制度。對守信企業,加大信貸等金融支持;對失信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實施行業制裁。應廣泛開展金融宣傳、培訓活動,大力開展信用社區建設,提高中小企業金融意識、誠信意識和反金融欺詐能力,以形成誠信基礎。X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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